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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本公司在依法得經營及辦理之營業項目及業務範圍內,基於下列目的,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台端個人資料:
  1. 相關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監督、管理與檢查需要
  2. 履行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3. 金融爭議處理業務
  4. 其他:如人事行政管理、行銷需求、財稅行政、投資管理、客戶管理、財產管理、其他金融業務管理、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含但不限於姓名、電話、地址及身份證字號等開戶及交易等投資人必須提供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及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 中華民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3. 對象: 本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之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性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